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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600493503991D/2023-07361 | 主题分类: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有效性: | 2028-12-14 | 有效 | |
关键词: | 烟台市 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罚裁量权 | 统一登记号: | YTCR-2023-0100001 | ||
标题: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通知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通知
烟住〔2023〕3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现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予以修订并公布施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阶次“以下”均包括本数。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4日止。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共2项)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违法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处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适用条件进行处罚:
1.裁量阶次:较轻
适用条件: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阶次:一般
适用条件: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裁量阶次:较重
适用条件: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违法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处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适用条件进行处罚:
1.裁量阶次:较轻
适用条件: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裁量阶次:一般
适用条件: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裁量阶次:较重
适用条件: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300个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