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邮箱:ytjdc@yt.shandong.cn
附件:附件1 《关于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pdf
现将《关于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十四五”期间,对高污染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实施更加精准、科学、依法管控。在移动源污染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老旧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流动性大,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监管工作日受重视,成为移动源污染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进一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淘汰或更新升级老旧工程机械”。《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鲁环发〔2022〕1号)提出,“2024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中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四)《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强化车船油路港联防联控。……进一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淘汰或更新升级老旧工程机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定位管控,基本消除未登记、未监管现象。
三、出台目的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逐步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的排放。
四、主要内容
(一)将区域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结合我市老旧机械淘汰更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烟台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明确界定包含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不包括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雪犁装备、水泵。对于不能自驱动且一年内移动次数不超过1次不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械,不在本次禁止使用范围之内。
(三)明确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阶段。所装用柴油机为国Ⅰ排放阶段以及达不到国Ⅰ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在禁止使用范围内,包括环保编码为“环1”和“环X”开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历史开展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要求,各区市政府已于2022年重新划定禁高区,将范围扩大至各区市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除黄渤海新区禁止国Ⅰ阶段及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外,其他区市均禁止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与各区市划定的禁高区相比,本通告中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和排放阶段均有不同,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比对表
通告主体 | 禁用范围 | 禁用的排放阶段 |
烟台市 人民政府 | 烟台市全部行政区域 | 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 |
各区市 人民政府 | 各区市建成区以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 | 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黄渤海新区除外) |
六、监督管理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网站发布《关于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