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370600MB27955642/2023-08427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机构: | 市残联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吴德柱
关于《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3年12月8日印发实施。《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保障残疾人享受综合性的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是社会领域的一件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的政策性文件。《实施意见》共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工作机制方面,打破部门屏障,实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系统推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相关指标列入统计调查范围。
二、在残疾预防方面,建立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工作制度。完善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强化对老年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障碍等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干预,明确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并对儿童、老年人意外伤害致残防控专门提出要求。
三、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方面,健全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需求。规定各区市人民政府到2025年底,至少设立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康复中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站;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资源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结合社区康复、居家康复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融合性康复服务。
四、在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方面,强化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推动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一是规定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在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范围内享受的康复服务,所需费用由财政支付;二是规定残疾人康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从事特殊教育,也可以依托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在康复机构内设立学前班、特殊教育班,并纳入学籍管理;三是明确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四是探索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职业发展路径,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推动康复与职业技能融合提升;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对居家康复的重度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上门提供教育、医疗等康复服务。
五、在保障措施方面,完善各项补贴制度,推动制度衔接,切实减轻残疾人康复过程中的经济负担。一是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完善《条例》保障体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二是规定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或者给予购置补贴;三是市、县两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康复救助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或给予补助;四是对相关从业人员在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照顾,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
有关《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不便展开详细解读,请查看《实施意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