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3877/2023-02851 | 主题分类: | 工业_交通,民航 |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2028-06-30 | 有效 | |
关键词: | 烟台市 蓬莱国际机场 净空 电磁 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 | 统一登记号: | YTCR-2023-0020004 | ||
标题: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2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原则。
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市政府(管委)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气象、体育、工业和信息化等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场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应依法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并有权举报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或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状况的核查、巡视工作,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行为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市政府(管委)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每年11月之前收集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新增障碍物情况,市及有关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合,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七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
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具体范围包含蓬莱区、芝罘区、烟台开发区、福山区全域,莱山区、龙口市、栖霞市大部分区域以及牟平区、招远市、海阳市小部分区域。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按规定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报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气象、体育、工业和信息化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
市及区市有关部门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建立定期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协调会议,开展一次净空保护区的联合巡查,加强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的日常管控。
第九条 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为: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详见附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应当按规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机、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产生漂浮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毗邻区域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扩建民用机场应当按规定发布公告,在公告发布前,对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擅自修建、种植或设置上述障碍物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障碍物,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警示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烟台蓬莱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主要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送有关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连同划定、调整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和更新。
烟台蓬莱国际机场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长度是以跑道中线的中点到跑道北端延长线3500米和以跑道中线的中点到跑道南端延长线2500米的距离。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同时含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已经征用的土地范围和场外导航台站的相关保护要求范围。
烟台蓬莱国际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其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符合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在已建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的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禁止破坏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件: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