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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3877/2023-05761 | 主题分类: | 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水利,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农业_林业_水利,气象_水文_测绘_地震 |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2024-11-30 | 有效 | |
关键词: | 烟台市 胶东调水 范围 | 统一登记号: | YTCR-2023-0010001 | ||
标题: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的通知 |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的通知
烟政字〔2023〕80号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烟政字〔2021〕58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条修改为“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第(三)条修改为“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其管理范围为使用河道的管理范围”。
二、将第二部分第(一)条修改为“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第(五)条修改为“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三、将第四部分第(一)(二)(四)条修改为:
(一)建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具有放射性或者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修建危害胶东调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限行驶机动车,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四)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活动。
四、将第五部分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设立的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破坏在重要部位设置的防护设施”。
五、将第六部分第(一)条修改为“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监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
六、将第七部分最后一段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
(根据《关于修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的通知》修改)
为加强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避免围垦占用、乱挖滥采、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确保胶东调水输水干线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对省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公告的函》(鲁水河湖函字〔2021〕29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烟台段包含输水明渠及管道暗渠工程。烟台段线路全长261.097公里,其中明渠工程长121.543公里,地跨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3市;管道暗渠工程长139.554公里,地跨龙口市、蓬莱区、栖霞市、福山区、莱山区、高新区、牟平区7区市。依据《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等规定,胶东调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调水工程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
(三)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其管理范围为使用河道的管理范围。
二、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烟台段保护范围依据《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
三、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建坟;
(二)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
(五)烧荒、放养牲畜;
(六)其他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四、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具有放射性或者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修建危害胶东调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限行驶机动车,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
(四)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活动。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设立的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破坏在重要部位设置的防护设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胶东调水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监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
(二)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
(三)损害调水工程的其他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污染胶东调水水质的行为:
(一)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液体污染物以及垃圾、废渣等固体污染物;
(三)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存贮垃圾、废渣等污染物;
(四)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电镀、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