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00073025049G/2024-09794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批准服务指南 |
一、事项名称
二、事项类型
其他权力
三、实施主体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四)《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六)《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令第9号公布,自2001年6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五、受理条件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独立核准事项,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一并申请)
六、申请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原件,1份)。
七、办理流程
(一)获取审批决定书(1.获取方式: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件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2.决定书类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
(二)审核(1.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做出最终核准决定。2.及时答复申请人的办理进程查询,查询电话:0531-51783210)。
(三)受理(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2.补正材料: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 3.受理决定:(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
否
十、办理时间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综合受理服务专区A101-A112窗口 (综合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电话
0535-6788820;0535-6787351
十三、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535—6788801
投诉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总服务台监督投诉窗口;
十四、常见问题
问题: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回答: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1、2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4、以上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