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00073025049G/2024-09796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批准服务指南 |
一、事项名称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设定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三)《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五、受理条件
(一)为提高节能审查效率,项目受理前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项目情况说明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邮箱;
(二)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三)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四)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原件,1份);
(二)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原件,1份);
(三)项目立项文件(已完成立项的,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四)项目能耗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两高”项目提供)(复印件,1份);
(五)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耗煤项目提供)(复印件,1份,);
(六)责令项目停建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出具)(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罚款缴纳证明(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出具)(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八)项目所在地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报告(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出具)(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所需时间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二)办理(环资处会同有关处室按程序办理(有关业务处室对产业政策进行把关,提出会办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评审和函询所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三)决定(办公室审签,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
否
十、办理时间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综合受理服务专区A101-A112窗口 (A101-A112号综合受理窗口。
十二、咨询电话
0535-6788820;0535-6787351
十三、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535—6788801
投诉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总服务台监督投诉窗口;
十四、常见问题
问题: 窗口电话是多少?
回答:0535-678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