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07X9/2024-11758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局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2024年7月1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买球入口app(以下简称《通告》)。日前,烟台市林业局邀请烟台市森林资源监测保护服务中心研究员于培湖对《通告》进行了解读。
问:《通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买球入口app于2021年6月20日由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买球入口app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共查处非法狩猎案件上百起,严厉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了全市野生动物资源。但在个别地区,因利益驱使或饮食陋习,猎捕猎杀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日常监管,市林业局重新起草了买球入口app。
问:《通告》中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哪些?
答: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问:我市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都有哪些?
答:二级保护动物在烟台较常见的包括鴞(猫头鹰)、雀鹰、松雀鹰、苍鹰、海鸬鹚、红胁绣眼鸟、红嘴相思鸟、画眉、百灵、鹩哥等。“三有”野生动物在烟台较常见的包括蒙古兔(野兔)、环颈雉(野鸡)、刺猬、黄鼬(黄鼠狼)、黑眉蝮、壁虎、中华蟾蜍、草蜥、喜鹊、麻雀、海鸥、家燕、斑鸠、杜鹃、戴胜、白鹭、绿鹭、暗绿绣眼鸟、绿头鸭、鹊鸭等。
问: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