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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3877/2024-11191 | 主题分类: | 林业,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 ||
发文机关: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词: | 设立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猎期 | 统一登记号: | YTCR-2024-0010002 | ||
标题: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烟政字〔2024〕38号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烟台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弹弓、诱笼等任何工具进行猎捕。
四、禁用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任何方法进行猎捕。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