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3877-1/2024-12178 | 成文日期: | 2024-09-06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一、出台背景
影视产业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厦门、杭州、郑州及青岛先后出台了促进影视微短剧发展政策措施,对经济复苏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促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烟台市在对标先进、博采众长,吸收借鉴省内外影视产业发展经验基础上,印发买球入口app,且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二、出台目的
烟台具有丰富的文化资源、优质的旅游资源,发展影视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当前,正处于微短剧行业发展的“风口”,出台《关于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旨在抢抓当前发展机遇,营造影视产业发展良好营商环境,推进全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范围
1.在烟台市新注册和新晋规上影视企业;
2.在烟台市注册的影视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或立项备案方,成片内容以烟台市为主要取景地的优秀影视作品;
3.非烟台市影视机构制作,内容正面反映烟台历史、人文、经济、民生等优秀影视作品;
4.在烟台市域报备拍摄推介烟台元素的优秀影视作品的影视企业(剧组);
5.在烟台市域承办中国电影导演之夜等影视活动的;
6.烟台市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园区的微短剧产业基地或园区。
四、主要内容
1.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创作。对在山东省立项、备案,把烟台市作为主要取景拍摄地、申报主体属于烟台市的优秀影视作品,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知名影视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等国内知名大奖的,经评选认定后,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0万元奖励。
2.鼓励制作“烟台元素”影视作品。对在烟台市注册的影视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或立项备案方,成片内容以烟台市为主要取景地,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包含烟台拍摄取景地名称,提高烟台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优秀影视作品,经评选认定后,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200万元奖励。
3.鼓励支持在烟台举办中国电影导演之夜、青葱计划、大学生电影节等影视活动;鼓励支持影视企业引进、承接和举办对烟台城市形象具有影响力的节会等大型活动。
4.支持影视企业发展壮大。对在烟台新注册和新晋规上影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建设影视(微短剧)产业基地或园区,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园区的微短剧产业基地或园区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优化影视拍摄协调服务机制。建立影视拍摄“即接立办”机制,打造“一站式”协拍服务平台,为来烟拍摄的影视剧组提供信息报备、取景道具、等协调服务。对在烟台市报备拍摄推介烟台元素的优秀影视作品的影视机构(剧组),给予最高50万元食宿及车辆租赁费用补贴。
6.支持影视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影视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影视产业补贴及相关工作。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科;
联系电话:0535-664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