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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4-12175 主题分类: 广播_电影_电视
成文日期: 2024-09-05 发布日期: 2024-09-06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7-09-05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影视产业发展 措施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烟政办发〔2024〕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繁荣发展我市影视文化,推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发展新动能,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支持的影视产业包括:院线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短视频、微短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影视创作、拍摄、后期制作、宣传推介和国内外发行放映。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创作。奖励获奖影视作品。对在山东省立项、备案,把烟台市作为主要取景拍摄地、申报主体属于烟台市的优秀影视作品,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经评选认定,最高给予所获中宣部奖金3倍奖金奖励,其中独立申报的按所获中宣部奖金1:3奖励,两家、三家、四家联合申报的分别按所获中宣部奖金1:2、1:1、1:0.5奖励;对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流价值观并获得奥斯卡金像奖、金棕榈奖、金狮奖、金熊奖等国际知名影视大奖的,经评选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国内知名大奖的,经评选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广电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目录的网络微短剧或列入国家广电总局重点创作计划,并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经评选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制作“烟台元素”影视作品。对在烟台市注册的影视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或立项备案方,成片内容以烟台市为主要取景地,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包含烟台拍摄取景地名称,提高烟台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优秀影视作品,经评选认定后,根据播放效果给予相应奖励:在全国院线公映首轮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电影作品,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档播出的电影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奖励;对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或一线卫视(含山东卫视)黄金档首播的电视剧作品,按购播交易金额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动画片,按购播交易金额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的奖励;奖励烟台出品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首播的网络电影、网络剧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播放量或热度值等指标,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微短剧等,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播放量或热度值等指标,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非烟台市影视机构制作的正面反映烟台历史、人文、经济、民生等优秀影视作品,根据播放效果给予相应奖励:对首轮票房超过1亿元的电影作品,经评选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经评选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播出且点击量超过5000万次的影视作品,经评选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在烟台市报备拍摄推介烟台元素的优秀影视作品,在烟台拍摄期间所发生的正常标准食宿及车辆租赁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30%的补贴,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对影视机构(剧组)在我市拍摄取景所使用的国有、公有及事业单位所属的景区、景点和公共场所,依法依规积极支持,提供拍摄便利和免费取景服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各国有企业)

(三)支持举办大型影视活动。鼓励支持在烟台举办中国电影导演之夜、青葱计划、大学生电影节等影视活动,持续提升烟台影响力。鼓励支持影视企业引进、承接和举办对烟台城市形象具有影响力的节会等大型活动。(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四)培育一批影视企业、基地和园区。支持影视企业发展壮大。对在烟台市新注册的影视企业、新晋规上影视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制定具体政策给予支持。各区市可制定其他细化扶持政策。(责任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政府、管委)

支持区市及企业建设影视(微短剧)产业园区或基地,吸引国内外知名影视制作团队落户。对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流价值观且三年内获得过国际A类电影节影视奖项或参与制作的影片票房收入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制作团队,落户烟台产业园区或基地,且年度内开展有效影视活动或开展影视资源教育培训工作的,给予相关产业园区或基地3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0万元。对影视制作团队入驻产业园区或基地2年内获得国际国内知名影视大奖,且入驻期内开展有效影视活动和影视资源教育培训工作的,给予相关产业园区或基地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微短剧产业园区或基地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影视拍摄协调服务机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影视拍摄“即接立办”机制。收到影视机构或剧组公函后,积极协调取景地所在区市、单位提供协助,协调公安、城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提供必要支持。公函受理电话:院线电影0535-6789512,其他影视类别0535-6647314。(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建立“一站式”协拍服务平台。支持企业成立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建立影视拍摄服务资源库,为来烟拍摄的影视剧组提供信息报备、取景道具、影棚器材、政策咨询、餐饮住宿、交通群演等拍摄协调服务。支持成立群演协会等社会组织,打造全链条影视服务生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支持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对符合我市人才补贴政策条件的影视人才,享受我市购房补贴、生活补贴、人才公寓等相关人才优惠政策。支持驻烟高校开设影视专业,与影视机构合作,开展多层次和多类型的影视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高校,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影视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用于影视产业补贴及相关工作。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的奖励资金市级财政另行列支。本措施的扶持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支持设立烟台影视产业发展基金,促进影视产业的创新培育和产业延展。影视措施发布及兑现工作,在烟台市“政企通”平台受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蓝天集团、烟台传媒集团等相关企业)

本措施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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